拒绝证书概述
一、拒绝证书的概念与特征
拒绝证书是用以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,或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一种公证书
拒绝证书是票据法中持票人为行使追索权所必要的一种证明文件。其内容是证明持票人确曾行使票据权利,例如,曾经提示票据请求付款、曾经提示汇票请求承兑等而遭到拒绝
拒绝证书只在证明一种事实而不在创设或表示任何权利,所以是一种单纯的证书,不是证券。拒绝证书不能由私人任意制作,必须由公职人员或国家授权的机关或人员制作,所以是一种公证书。由于是公证书,不能仅因当事人否认而失去证据力。当事人如要否认拒绝证书的真实性必须另行举出证据。
拒绝证书是票据法上的法定证明方法,原则上不得以其他证据代替或补充。
拒绝证书是一种要式的证书,其作成应按一定的方式。
拒绝证书,由来已久。《统一汇票本票法》虽未规定,但统一法系国家大都另有单行法令。例如,日本虽未在票据法中规定拒绝证书的细节,但另有1933年的“拒绝证书令“。《中华民国票据法》中则专门有“拒绝证书”一节。英国《汇票法》、美国《统一商法典》中均有关于拒绝证书的规定。我国《票据法》不称“拒绝证书”而称“拒绝证明”,但是未有具体的规定。
在经济发达、贸易频繁之后,拒绝证书逐渐显露其缺点,就是手续烦琐。
于是,略式的拒绝证书取而代之(《统一汇票本票法》第46条)。更后,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的情形日益增多。又有预先就在票据用纸上印好免除文句的。例如,日本的统一汇票用纸_L就印好了“免除作成拒绝证书义务”一语’二,当事人在使用汇票时只要不将此语涂去并署名时,拒绝证书作成义务就被免除。〔2〕又如,美国《统一商法典》第3-501条规定,只有在美国境外发行或付款的汇票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,持票人才必须作成拒绝证书。其他票据被拒后,是否作成拒绝证书依当事人的自由。另外,英国截汇票法》第94条与美国《统一商法典》第3-509条又都对作成拒绝证书的手续予以简化。
近年来,票据都通过银行和票据交换所进行交换,于是银行发出的退票理由单逐渐成为拒绝证书的代用品。结果,在实际中使用拒绝证书者愈来愈少,将来拒绝证书大有为退票理由单所取代之势。〔33我国的《票据法》就将拒绝证明与退票理由书并列,任由当事人选择(第62条第2款)。